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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2024年07月02日08:5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24年6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4年6月28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與指揮體制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准備

第四章  監測與預警

第五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六章  事后恢復與重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提高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能力,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作出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建立健全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領導體制,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軍地聯合、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科技支撐、法治保障的治理體系。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依法科學應對,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

第六條  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組織動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制度。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和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決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故意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發布准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新聞採訪報道制度。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做好新聞媒體服務引導工作,支持新聞媒體開展採訪報道和輿論監督。

新聞媒體採訪報道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准確、客觀、公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等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投訴、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投訴、舉報方式。

對於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職責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投訴、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立即組織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投訴、舉報事項不屬於其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對投訴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